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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6-03-09

某投资公司、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

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广“代购买房”(又称“垫资买房”)等服务的名义出借款项。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并通过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完成垫资款回收,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本应承担的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等业务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二、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8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孟某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段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严打不法中介,切实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重点支持的市场主体,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经营性贷款并收取高额垫资费用,违背经营贷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挤占普惠小微信贷资源,其“产业化”“链条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效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不法贷款中介设立多个经营主体围绕“垫资”与“助贷”两个核心环节开展活动,在不同环节收取的费用形式多样,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障碍。在本案中,将“垫资”与“助贷”两个环节收取的各项按比例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与直接收取的利息合并计算,符合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入罪标准,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附件:

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

某投资公司、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

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广“代购买房”(又称“垫资买房”)等服务的名义出借款项。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并通过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完成垫资款回收,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本应承担的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等业务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二、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8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孟某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段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严打不法中介,切实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重点支持的市场主体,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经营性贷款并收取高额垫资费用,违背经营贷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挤占普惠小微信贷资源,其“产业化”“链条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效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不法贷款中介设立多个经营主体围绕“垫资”与“助贷”两个核心环节开展活动,在不同环节收取的费用形式多样,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障碍。在本案中,将“垫资”与“助贷”两个环节收取的各项按比例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与直接收取的利息合并计算,符合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入罪标准,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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