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向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其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申请易提款快,满足借款人合理综合消费需求的个人贷款产品
线上获客、线上评估、线上审批的个人贷款产品
满足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及个人合理综合消费需求的抵押贷款产品
指我行对科技型企业法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
我行向个人、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其合理的购房、购车需求的按揭贷款
指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客户存入我行的期限固定的、我行按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大额定期存单,支...
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活期存款账...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我行以单位名义存入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期限...
现金管理产品提供账户管理、资金归集等功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资金管理。
为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会员在线签约、出入金、交易资金清算、查询和对账等服务。
银企直联是指我行提供的一种银行系统与企业财务系统对接方式,企业可直接通过财务系统进行银行账户和资...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
固定资产贷款指我行向法人或非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
我行获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批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综合类现券做市商”资格,拥有较强的定价能力和与拟开...
2023年6月外汇交易中心创新推出银行间市场债券组合交易业务(即债券篮子),以更加灵活和高效的交易方式...
以承销团成员角色参与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销业务。
债券回购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归还...
我行以自有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
我行以自有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
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信用债券(不包括利率债、可转债、可交换债)。
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在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我行以自有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券商次级债、保险机构资本补...
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境外债券的业务。
包括公募货币基金及债券基金投资。
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
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债券型集合产品以及保险资管计划,并获得投资收益。
收益凭证是指由证券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存放同业业务是指我行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利息支取方式办理的人民币...
同业借款业务是指我行通过线下方式以自营资金向具备同业借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借出人民币资金的业务。
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
法人透支业务是指经我行审批核定透支额度的同业客户,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在约定的透支账户中和核定的透...
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同业存单(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的业务。
同业存放是指合作银行在我行开立定期账户,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利息支取方式办理的本外币...
是一款同业存款业务产品。
同业借入业务指我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同业资金。
围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的融资业务。
我行与具备资格的券商、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方案设计、资金与资源整合、牵头推进项...
我行以自有资金认购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登记流转的信贷资产流转财产权信托优先级份额。
我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通过运用银行间、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市场上市债券资产,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纯债、固收+等风险收益特征各...
通过筛选各类型公募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品种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
通过投资股票、定增等权益类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
通过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

某投资公司、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
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广“代购买房”(又称“垫资买房”)等服务的名义出借款项。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并通过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完成垫资款回收,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本应承担的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等业务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二、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8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孟某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段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严打不法中介,切实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重点支持的市场主体,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经营性贷款并收取高额垫资费用,违背经营贷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挤占普惠小微信贷资源,其“产业化”“链条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效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不法贷款中介设立多个经营主体围绕“垫资”与“助贷”两个核心环节开展活动,在不同环节收取的费用形式多样,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障碍。在本案中,将“垫资”与“助贷”两个环节收取的各项按比例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与直接收取的利息合并计算,符合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入罪标准,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附件:
某投资公司、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型
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推广“代购买房”(又称“垫资买房”)等服务的名义出借款项。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并通过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完成垫资款回收,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本应承担的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等业务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二、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8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孟某某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段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严打不法中介,切实助力宏观政策落地见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重点支持的市场主体,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不法贷款中介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经营性贷款并收取高额垫资费用,违背经营贷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挤占普惠小微信贷资源,其“产业化”“链条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效果,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穿透行为本质,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不法贷款中介设立多个经营主体围绕“垫资”与“助贷”两个核心环节开展活动,在不同环节收取的费用形式多样,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带来障碍。在本案中,将“垫资”与“助贷”两个环节收取的各项按比例浮动费用,统一纳入“非法放贷利息”范畴,与直接收取的利息合并计算,符合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入罪标准,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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