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2020-03-23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申请人
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人(甲方)与广东华兴银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银行账户是指自然人以其名义开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人民币或外币货币资金的账户。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度规定,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为原则办理账户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遵照实名制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甲方应知悉并了解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确保本人税收居民身份真实、准确。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要求对甲方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要求接受或拒绝甲方的业务申请。甲方若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乙方将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甲方应于开户申请书中确认以下内容:
“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I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甲方在乙方开立II、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II类户、III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I类户是具有存款、现金存取、转账结算、消费缴费、投资理财、存管等全功能的银行账户。II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业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III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贷款业务。可以指定一个非面对面开立且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III类户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非结算账户可以用于现金存取、储蓄、担保等。甲方申请办理其他业务时,还受业务规定约束。
第五条 原则上甲方应在乙方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预留手机号码,但需预留其他联系方式。甲方办理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若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暂停相关账户业务。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甲方自愿同意乙方按照其留存的联系电话发送相关资讯。如甲方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乙方申请修改。如甲方未及时更新,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需要联系甲方时无法联系上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银行账户可以采取卡、折、单、证以及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记载。甲方可运用账户分类机制,自主申请开立不同类别、不同记载形式的银行账户,并约定账户支付的身份识别方式。账户支付的身份识别方式可以为预留签章、密码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甲方申请开通借记卡或电子银行业务的,应遵守《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章程》、《广东华兴银行零售电子银行章程》、《广东华兴银行金融IC借记卡用卡协议》等相关规定。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获取上述章程。乙方发行带有有效期的芯片借记卡(IC卡),IC卡最长有效期为十年,如卡片逾期,甲方不能在境内外自助存/取款机、商户POS机使用卡片,但甲方使用该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逾期而消失。
第八条 甲方可以在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开户业务。代理开立的借记卡账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在激活前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其中,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条 乙方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以确保甲方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乙方以甲方的登录ID、账号或注册手机号码、数字证书及密码等作为识别甲方有效身份的标识,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数字证书、密码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账号、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会向客户索要账户密码的内容。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数字证书的,要及时取出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用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等),防止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短信等服务取消。
(五)甲方使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时,应登录乙方指定的官方网站、客服热线电话,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系统查询或打印账单、账户余额,并时常关注账户资金变化,及时对账。如发现异常,及时向乙方申请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账户使用的动态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安全保护机制,结合开户渠道、身份信息审核方式及结果、支付方式、日常支付行为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审慎约定账户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额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甲方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甲方与乙方约定网银单笔和单日累计转账限额为默认额度,甲方可通过网银或柜面渠道修改。甲方须与乙方约定通过非柜面业务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事项,对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须到乙方柜面办理。当甲方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时,乙方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并需待甲方确认后方可转账。乙方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发现存在异常的,有权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II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及业务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具体的限额。
第十三条 甲方账户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个自然日内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待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甲方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予以销户。
第十四条 甲方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编号、税收居民身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甲方根据乙方业务规定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办理个人账户变更业务。乙方对甲方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不再使用或其他符合销户的情形发生时,可向乙方申请销户。甲方销户时,应当结清所有账务,交回各种重要凭证和结算凭证,如未按规定交回,应出具有关证明,承诺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依法被冻结或被止付、中止(即不收不付)的银行账户,在解冻、解除止付、解除中止前不得销户。
第十六条 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开户资格和实名制进行动态复核。乙方在复核中发现甲方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不符合开户条件情形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账户进行交易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乙方有权对甲方连续12个月未发生收付活动且余额在10元以下的账户设为睡眠户。乙方对相关账户采取处置措施的,甲方可以申请恢复账户使用。
第十八条 甲方账户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采用的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法由乙方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范围内选择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乙方的收费标准,从其账户直接扣划其应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甲方自愿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并同意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向国家有权机关披露甲方资料。乙方应依法对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和甲方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对甲方存款,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3、违反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4、出租、出借账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乙方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失灵、中断等故障所引起的甲方银行账户交易或任何服务指令的取消,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所在广东华兴银行分行辖区内各级机构开立的账户自动适用于本协议账务核对的相关条款,另签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方签章后生效,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及乙方对账户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则以最新要求为准。乙方将以对外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或账户。如甲方不同意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变更或中止相关服务或账户,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内容。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