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章程

2023-06-08

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章程

6.0版,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广东华兴银行持有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持卡人”)/广东华兴银行申请借记卡的客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广东华兴银行向个人发行的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投资理财、消费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以下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统称“IC卡”)。

磁条卡仅包含借记卡账户,IC卡包含借记卡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磁条卡不设置有效期。IC卡遵守监管机构与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以卡面记载为准。卡片到期时,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借记卡,应及时到广东华兴银行更换新卡。对已过期的借记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因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卡片无法使用,广东华兴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第二章  借记卡申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广东华兴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客户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广东华兴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广东华兴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需同时出示本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广东华兴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借记卡申领必须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采用实名。

五条 代理申领的借记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至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或广东华兴银行指定开放的渠道激活启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卡的,不受上述限制)。借记卡激活启用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条  同一申请人在广东华兴银行开立的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且在广东华兴银行仅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

原则上,同一代理人在广东华兴银行代理开立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第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开立广东华兴银行发行的联名卡,享受联名卡的优惠或增值服务。广东华兴银行联名卡停止发行后,对已发行的联名卡,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原卡片优惠及增值服务以广东华兴银行相关公示内容为准。

第八条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三章  借记卡使用

条  借记卡内的人民币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

借记卡内外币资金的存入、使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借记卡境外交易遵照监管机构和中国银联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相关规定办理。

借记卡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广东华兴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借记卡可在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相关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向广东华兴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广东华兴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并启用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密码可以由持卡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借记卡激活时设置。设置借记卡密码时,持卡人应避免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23456”、“111111”等)或与本人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容易被他人猜到,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IC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广东华兴银行中国银联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按规定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虹膜/指静脉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使用密码或上述其他验证要素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依据密码或上述其他验证要素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条  IC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广东华兴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用卡交易,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广东华兴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记卡具备相关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广东华兴银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账户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已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持卡人已充分知悉该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广东华兴银行可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广东华兴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广东华兴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的借记卡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挂失分为口头挂失(临时挂失)和书面挂失(正式挂失)。

口头挂失为临时挂失,持卡人可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途径办理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自口头挂失当日起算5个自然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行失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账户书面挂失。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持卡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挂失后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广东华兴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以及挂失失效后,借记卡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广东华兴银行不承担责任。借记卡挂失(账户全额止付)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但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已签订的代缴费协议等产生的扣费交易。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予挂失,因遗失借记卡而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磁条卡升级IC卡或IC卡有效期届满等原因,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更换新卡。

广东华兴银行因与合作单位、中国银联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广东华兴银行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向广东华兴银行申请销卡。

十九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广东华兴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登记信息等申请人/持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申请人/持卡人的经常居住地。)。如个人资料有变更应及时通过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或广东华兴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保障自身权利。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本行不寄送对账单。如持卡人对账务有疑义,应自有疑义交易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广东华兴银行书面提出,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在已明确持卡人借记卡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可结转、账户在广东华兴银行无其他有效签约业务、无贷款和其他负债的前提下,持卡人可通过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或者广东华兴银行指定的渠道办理销卡业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持卡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广东华兴银行自助设备上使用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持卡人本人须于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借记卡持有者的材料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广东华兴银行将按规定程序销毁被吞卡片。

在相关中国银联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发生吞卡,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二十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风险和损失的,广东华兴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除银行过错外,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广东华兴银行支付所欠款项。

第二十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广东华兴银行有权随时终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因持卡人未按广东华兴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广东华兴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对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广东华兴银行造成损失的,广东华兴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借记卡在互联网或者线下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起诉,并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对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或其他监管所要求的账户采取核实身份,暂停账户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条 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借记卡,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对该卡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广东华兴银行可授权中国银联停止转接该类借记卡的交易。

二十条  对不遵守广东华兴银行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采取收回卡片或注销卡片使用功能等处置手段。

 

 收费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九条  广东华兴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广东华兴银行个人中间业务服务价格标准》,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ghbank.com.cn)查询。

持卡人须按广东华兴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广东华兴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进行调整,具体以广东华兴银行最新公告为准。持卡人因对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有异议,可向广东华兴银行提出销卡申请。

第三十条  为满足广东华兴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广东华兴银行在依法合规且取得持卡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持卡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广东华兴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广东华兴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持卡人的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广东华兴银行根据会计档案及其他类别要求,对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保存,相关保存期限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三十三条 广东华兴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广东华兴银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手续,未办理销卡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持卡人如对广东华兴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疑问或投诉等情况,可拨打广东华兴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091,或向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反馈。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华兴银行和借记卡持卡人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东华兴银行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广东华兴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广东华兴银行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华兴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广东华兴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15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生效,原章程废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广东华兴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广东华兴银行为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执行。

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3626日起正式施行,原《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章程》5.0版,202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