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章程

2012-07-09

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章程

2.0版,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及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广东华兴银行经有权部门批准发行的集存取现金、转账支付、消费结算、账户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广东华兴银行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如因需要制定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申领

第四条 凡符合广东华兴银行规定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可凭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广东华兴银行申领借记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广东华兴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同意遵守广东华兴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借记卡获得广东华兴银行批准后,本行将现场发卡或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如发出通知后45日内(含)申请人未领取卡片,广东华兴银行可视同申请人放弃该项权利并同意广东华兴银行销毁卡片。

第七条  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姓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

 

第三章  账户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上述账户的资金安全,依法为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借记卡及其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纠纷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借记卡(磁条卡)无有效期(IC卡最长有效期为10)及最低存款限制。持卡人须在借记卡项下结算账户中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交易(本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 如果持卡人使用借记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服务,本行将按照特约商户请求按期从持卡人账户中支出有关款项。如欲变更或停止此类付款,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强行停止付款。

第十四条 本行不对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负责。如果出现此类争议,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在特约商户退款到账前先行退付。

第十五条  借记卡可以在广东华兴银行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章程项下的其它义务,持卡人承诺不对本行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第四章  密码

第十六条  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同意承担所有验证密码后完成的交易责任,不论该交易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密码遗忘或者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办理口头挂失后,应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书面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本行不负担赔偿责任。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将根据客户约定的补卡日期进行新卡补领。

第十八条  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在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连续7次输入错误交易密码,或在自助柜员机、POS机、我行柜面、网上支付等其他渠道连续3次输入错误交易密码,系统将自动对卡账户进行锁定;通过不同渠道输入错误交易密码的,以最后交易渠道次数限制为准。卡账户被锁定后,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指定网点解除锁定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五章  账户记录和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交易密码办理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本行不寄送对账单。如有账务更正要求,持卡人须在有关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之日起60日内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超过60日后,本行可视为持卡人无账务更正要求。本行对持卡人在上述60日内的改正要求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处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时,本行有权通知持卡人提供卡片原件、卡片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情况说明、更正原因说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含通知日)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视同持卡人放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导致交易记录出现漏记或误记,持卡人同意本行进行更正并承诺按更正后的交易记录承担付款责任。

 

第六章  利息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广东华兴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二十四条  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或依据法规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要求主动交费,持卡人未主动交费的,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收。

第二十五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七章  挂失、止付和换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防止借记卡遗失、被盗或伪造。

第二十七条  发现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须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口头挂失,也可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同时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后,如需解除,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应向本行提供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到新卡后,其借记卡(包括卡内账户功能)方可重新启用。

第二十九条  借记卡或关联的折中的一方挂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借记卡或关联折均已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

第三十条  借记卡挂失生效期间以内发生的交易(除约定的扣款、还款等交易外),无需持卡人承担。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借记卡交易,不论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交易发生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交易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怀疑借记卡被遗失、盗窃、伪造或发生本行视为的异常交易后,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本行将审慎进行止付操作,并就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免责。

第三十二条  因卡片挂失、到期、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

 

第八章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的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通知本行。否则,因上述变更导致本行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章  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可对本章程进行变更,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如不接受本行对本章程的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

第三十七条  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本行关于持卡人、借记卡、借记卡账户、借记卡交易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同意认可其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对其和本行之间的电话进行录音或记录,并且同意将此电话录音或记录用于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目的,包括在针对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第四十条  本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章程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本行可以在本行认为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第四十一条  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本行可转让本行在本章程或任何借记卡账户项下的权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项下的每一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程项下某项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现失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施行前已申领借记卡的持卡人和施行后申领借记卡的持卡人。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华兴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