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兴银行企业E账户客户服务协议

2017-04-22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广东华兴银行企业E账户申请人(以下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广东华兴银行企业E账户(以下称企业E账户)申请与使用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章 术语及解释

       第一条 企业E账户是指企业客户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机构所提供的非银行柜面渠道所开立无物理介质的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章 协议的组成及签署

       第二条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或修改)的有关企业E账户的各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甲方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与甲方企业E账户有关的一切服务、交易及非交易活动均受本协议约束。

       第三条 乙方应当在注册或使用企业E账户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并理解。如乙方对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及时向甲方咨询。

       第四条 在办理企业E账户注册程序或使用企业E账户时,乙方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如果不符合上述约定,乙方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企业E账户。乙方不停止注册程序或不停止使用企业E账户的,甲方有权终止其注册程序及企业E账户的使用。

       第五条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及各类规则不时进行调整或修改,涉及收费或其他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或修改,甲方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更新其用户信息,因乙方未及时更新而导致通知不到、权利丧失、服务中断或终止等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勾选同意本协议后,默认同意名下企业E账户自动开通由甲方陆续推出的其他服务功能,但甲方规定必须由企业再次办理开通手续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自乙方勾选阅读并同意后生效,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乙方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机构注册企业E账户及通过企业E账户进行的全部操作属乙方自愿行为,且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的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九条 乙方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及相关注册资料,保证该信息及资料内容的持续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同意甲方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身份和资质进行审核。

       第十条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注册资料的有效性,若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尽快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乙方没及时更新注册资料而使业务办理延迟等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乙方的信息或其他注册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失效或违法而导致企业E账户无法正常注册、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的,乙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在使用本服务时,若乙方或乙方的交易对手未遵从本服务条款或交易页面中之操作提示、规则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与交易对方提供相关服务,且甲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追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注册企业E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同名实体账户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手机号码,必须是真实有效且由乙方合法拥有获得的,并持续处于乙方正式授权的操作人有效掌控下。因乙方绑定账户及手机号码失效,或将绑定账户及手机号码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及交易信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在注册企业E账户电子账户时设置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企业E账户电子账户的账号、密码等与该电子账户有关的所有资料,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风险、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乙方未及时进行交易操作,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错误或不完整。

       第十六条 企业E账户的注册及所有操作,必须同时符合甲方及甲方指定合作机构操作相关规定,由经乙方合法授权的人员进行办理。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所申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E账户申请等)。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账户资料或交易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有权向乙方发出询问的通知,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改正或依据本协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甲方对服务中涉及的乙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但下述情况下披露乙方资料的除外:

       (一)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事先获得乙方的明确授权或应允;

       (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的要求;

       (四)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五)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悉;

       (六)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业务须知

       第二十条 账户注册

       (一)企业E账户具有唯一性,即每家企业仅可注册一个企业E账户,不可重复注册;

       (二)同一经办人最多可担任五家企业的经办人;

       第二十一条 绑定账户

       (一)乙方在企业E账户注册成功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E账户与任一同名银行实体结算账户进行绑定,若逾时未绑定,甲方有权终止该企业E账户的一切服务;

       (二)企业E账户资金余额为零,且不持有金融产品及未兑付收益的,乙方可直接对绑定账户进行变更;

       (三)企业E账户资金余额不为零(含持有金融产品、未兑付收益等),乙方须将企业E账户资金清零后,再进行绑定账户的变更;

       (四)变更方式为:将企业E账户资金清零后,使用所需绑定的新的银行账户(仍须为同名银行实体结算账户)转入资金至企业E账户,即形成新的账户绑定关系,后续资金出入都通过新绑定的同名银行实体账户操作。

       第二十二条 资金转入、转出

       企业E账户的资金转入及转出须通过绑定账户办理。即资金转入至企业E账户时,只能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从企业E账户转出时,亦只能转出至其绑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业务范围

       乙方通过企业E账户可办理甲方提供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财、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