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络洗钱陷井,增强反洗钱意识

2012-11-07

截至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高达5亿多人。在我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警示我们,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占一时便宜而最终落入骗局。

远离网络洗钱陷井—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网上钱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让犯罪的黑手染指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这样的网上钱庄帮您打理血汗钱吗?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远离网络洗钱陷井—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远离网络洗钱陷井—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远离网络洗钱陷井—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远离网络洗钱陷井—反洗钱案例

案例1:非法经营POS机提现

20071122日起,朱某利用伪造证件申办“**经营部”、“**服务部”、“**书店”POS3台,并雇佣多名员工,在网上发布POS机套现信息。朱某采用分散套现信用卡、分散交易金额及分散转入POS机“三分散”方式,试图掩饰非法套现犯罪活动。将套现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朱某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或ATM提取,将套现资金付给“客户”,当天账户几乎不留余额。朱某为十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约672.4万元。2011325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2:网银“公转私”的秘密

陈某夫妇在某市注册了若干个“三无”公司,并开设多个公司账户。他们还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十几个个人银行账户。之后,陈某伙同丈夫张某与东南沿海某省的“上家”通过网银进行公转私业务,收取手续费。“上家”其实就是专门替人洗钱的“变现公司”。“上家”接到转款业务后,将钱转入陈某夫妇控制的多个账户。陈某夫妇通过网银再将钱转入“客户”指定的个人账户。在短短的十个月内,陈某夫妇转账150亿元,非法获利200万余元。最终某市人民检查院以非法经营罪批捕了陈某等12人。

案例3:空壳公司的网银结算服务

李某、王某等人用个人或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开立企业网银结算账户和自然人结算账户。之后通过网上银行,李某、王某为2000余家公司、企业提供套现,金额逾50亿元,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近16亿元。李某、王某还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获取非法利益284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王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5年,并处相应罚金。